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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房产证未办理过户,起 诉到法院解决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甲公司向写字楼产权人乙公司承租第六层共九个单元,租期五年,起始年租金人民币530万元,每年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增长率予以调整。租赁合同并未写明“可以转租”。2011年3月,乙公司发现除一个单元由甲公司自己使用之外,其余九个均由其他公司使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乙公司找到律师,洽商代理诉讼。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案件,首先分析,转租除非明示允许,否则违法,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律师即开始调查取证,找到其中一家公司,晓以厉害,要求其澄清如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公司经过几天犹豫,终于向我们提供了其与承租人甲公司订立的联营合同。合同上显示,甲公司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该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合同的最后一条注明,甲公司不承担联营体的经营亏损,且联营体每月向甲公司分配的利润不低于人民币8万元。随后,其余八家公司均向我们出示了相同内容的合同。
证据取得后,乙公司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擅自转租为由,要求判令解除乙公司与甲公司的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追加了九家公司为第三人。庭审中,九家公司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租赁使用权,甲公司认为不是转租是联营。乙公司则称“甲公司的联营行为,是名为联营,实为转租,因为甲公司不承担联营的亏损且设定了收益的保底条款,不符合联营的基本特征-----收益共享,风向共担”。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擅自转租,违反了合同法。为了维护现存法律关系各方的整体利益,法院进行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甲公司自愿增加租金数额30%,乙公司同意甲公司转租。

律师点评:
      转租行为,很常见。从法律规定来看,禁止擅自转租,扰乱市场秩序。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取得转租的证据,还是有一定难度,像本案,轻易拿到相关证据的情形并不多见,照我们的经验,多数次承租人不配合出租人的取证,出于维护自己太平经营的愿望,次承租人一般倾向于维护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只有两个办法取证,一是提起对于次承租人的物权诉讼,要求次承租人搬离房屋,在此情况下,次承租人不得不提供自己跟承租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这种办法,对于出租人来讲,将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第二个办法,跟次承租人协商许诺不破坏次承租人的使用权且租金予以适当优惠减免,用这种办法取得了证据,出租人似乎又没有多少经济利益可得。即便甲公司没有付出什么成本取得了转租的有效证据,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又涉及次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解除和腾房问题,在执行上又会碰到一些问题和麻烦,最后的结果,可能还是各方调解。所以,对于出租人来讲,在处理擅自转租的问题上,还是应尽量以诉讼手段和协商手段相结合来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这方面,律师无疑先天性地具有经验和技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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