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解读

2016
0415

毒品案件量刑“四原则”

为了更好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毒品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当前我国法院被告毒品案件量刑四原则。 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首要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毒品案件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最后应当判处的刑罚...

2016/04/15 15:55   评论(0)   阅读(275)

0415

毒品案件是“轻罪”还是“重罪”?

毒品案件是重罪!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刑法》相关条文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一再重申一个基本判断:毒品案件是重罪! 针对上世纪八十年代毒品犯罪活动猖獗的严峻社会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决定,对毒品犯罪予以严惩。 《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357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

2016/04/15 15:55   评论(0)   阅读(233)

0415

涉毒犯罪的三级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均采用以数量为标准进行量刑。 我国《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明确规定了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的数量红线: 最高量刑标准: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第二层级量刑标准: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第三层级量刑标准: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

2016/04/15 15:53   评论(0)   阅读(301)

0415

新型毒品犯罪判处最重的标准是什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新型毒品会被判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

2016/04/15 15:53   评论(0)   阅读(190)

0415

持有哪些新型毒品会被判处最重?

   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及量刑标准,非法持有下列新型毒品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

2016/04/15 15:52   评论(0)   阅读(195)

0415

新型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

2016/04/15 15:51   评论(0)   阅读(573)

0414

毒品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6/04/14 15:51   评论(0)   阅读(307)

0414

运输、携带制毒原料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

2016/04/14 15:50   评论(0)   阅读(156)

0414

种植大麻怎样量刑?

  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2016/04/14 15:49   评论(0)   阅读(116)

0414

毒品犯罪案件由谁管辖?

  毒品犯罪案件管辖是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

2016/04/14 15:49   评论(0)   阅读(206)

0413

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毒品犯罪分子主观“明知”?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

2016/04/13 15:49   评论(0)   阅读(192)

0413

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数量大”的标准是什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016/04/13 15:48   评论(0)   阅读(320)

0413

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数量较大”的标准是什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

2016/04/13 15:47   评论(0)   阅读(354)

0413

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定罪量刑“少量毒品”的标准是什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2016/04/13 15:47   评论(0)   阅读(422)

0412

如何认定制毒物品犯罪?

(一)“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 (二)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016/04/12 15:46   评论(0)   阅读(222)

0412

对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应当如何统一?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

2016/04/12 15:45   评论(0)   阅读(142)

04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涉毒的规定还生效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2016/04/12 15:44   评论(0)   阅读(158)

0412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2013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接受讯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经审查...

2016/04/12 15:44   评论(0)   阅读(250)

0412

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如何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

2016/04/12 15:43   评论(0)   阅读(133)

0412

哪些情况下对毒品犯罪应当“加重处罚”?

第一,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第三,对于累犯,应当...

2016/04/12 15:43   评论(0)   阅读(204)

0411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如何减轻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016/04/11 15:42   评论(0)   阅读(161)

0411

毒品犯罪(未遂)如何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但需要注意的是,毒品犯罪是否存在未遂犯仍存在争议。

2016/04/11 15:41   评论(0)   阅读(151)

0411

毒品犯罪(从犯)如何减轻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016/04/11 15:41   评论(0)   阅读(168)

0411

毒品犯罪(自首)如何减轻处罚?

要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016/04/11 15:41   评论(0)   阅读(119)

0411

毒品犯罪(立功)如何减轻处罚?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016/04/11 15:41   评论(0)   阅读(128)

0411

毒品犯罪(坦白)如何减轻处罚?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2016/04/11 15:40   评论(0)   阅读(128)

0410

毒品犯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如何减轻处罚?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016/04/10 15:40   评论(0)   阅读(148)

0410

毒品犯罪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如何减轻30%以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2016/04/10 15:39   评论(0)   阅读(150)

0410

非法持有毒品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100“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

2016/04/10 15:39   评论(0)   阅读(119)

0410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是指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2016/04/10 15:39   评论(0)   阅读(147)

0410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即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2016/04/10 15:38   评论(0)   阅读(166)

0410

走私制毒物品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

2016/04/10 15:38   评论(0)   阅读(142)

0410

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实施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 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二) 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

2016/04/10 15:38   评论(0)   阅读(131)

0408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制毒物品,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一)未经许可...

2016/04/08 15:37   评论(0)   阅读(153)

040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

2016/04/08 15:37   评论(0)   阅读(163)

040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2016/04/08 15:35   评论(0)   阅读(288)

0408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6/04/08 15:35   评论(0)   阅读(133)

0408

强迫他人吸毒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即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6/04/08 15:35   评论(0)   阅读(145)

0408

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

2016/04/08 15:34   评论(0)   阅读(116)

0408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

2016/04/08 15:34   评论(0)   阅读(188)

0408

如何认定毒品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明知”?

毒品类犯罪必须有一个重要前提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须主观上是“明知”,按犯罪动机来讲属于故意犯罪。 实际处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的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明知”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如何认识毒品案件的“明知”,就成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必须解决的现实课题,这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还直接关系到犯罪嫌...

2016/04/08 15:32   评论(0)   阅读(315)

0408

哪些情况下推定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是“明知”?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

2016/04/08 15:31   评论(0)   阅读(271)

0408

哪些情况下推定制造毒品是“明知”?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

2016/04/08 15:30   评论(0)   阅读(184)

0408

从住所、车辆上查获毒品的如何认定罪名?

1.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如果是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2.是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

2016/04/08 15:30   评论(0)   阅读(328)

0408

从吸毒者身上、住所、车辆查获毒品的,吸毒者是否犯罪?如何确定罪名?

已经构成犯罪。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6/04/08 15:30   评论(0)   阅读(160)

0408

吸毒者在途中被查获,其身上、车辆、包裹内查获毒品的是否犯罪?如构成犯罪,如何确定罪名?

已经构成犯罪。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6/04/08 15:29   评论(0)   阅读(151)

0408

代购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触犯何罪名?

已经构成犯罪。 第一,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托购者、代购者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共犯) 第二,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第三,代购者从中牟利,变...

2016/04/08 15:29   评论(0)   阅读(164)

0408

为他人代购毒品收取少量劳务费、车马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触犯何罪名?

已经构成犯罪。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6/04/08 15:28   评论(0)   阅读(169)

0408

在邮寄的包裹内发现毒品如何定罪?

要区分毒品种类、是否是同宗交易。 在邮寄的包裹内发现毒品,如无法认定有贩卖目的的,则只能定运输毒品罪。 如果是不同宗毒品,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2016/04/08 15:28   评论(0)   阅读(172)

0408

通过物流接收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触犯何罪名?

已经构成犯罪。 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6/04/08 15:27   评论(0)   阅读(146)

0408

明知物流寄送的包裹内有毒品(或拆开后发现是毒品)而放在家中的,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触犯何罪名?

已经构成犯罪。 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6/04/08 15:27   评论(0)   阅读(165)

0408

通过网络从事出售自己多余的毒品、购买制毒原料、教他人制毒等类似行为的如何定罪?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

2016/04/08 15:27   评论(0)   阅读(147)

0408

组建QQ群、网络聊天室等大家一起上传吸毒视频、镜头的是否犯罪?如果犯罪,构成何罪名?

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016/04/08 15:26   评论(0)   阅读(161)

0408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有何区别?

两者的区别比较明显。 1.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 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 2.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

2016/04/08 15:26   评论(0)   阅读(156)

0408

受吸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是否犯罪?如构成犯罪,触犯何种罪名?

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2016/04/08 15:25   评论(0)   阅读(160)

0408

为贩毒者、购毒者牵线的,是否有罪?如构成犯罪则应如何定罪?

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2016/04/08 15:25   评论(0)   阅读(157)

0408

为吸毒者购毒做中间人介绍买家的,是主犯吗?

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2016/04/08 15:25   评论(0)   阅读(134)

0408

同时为某上家贩毒是共犯吗?

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016/04/08 15:24   评论(0)   阅读(185)

0408

同时为某上家贩毒各取报酬的是共犯吗?

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毒品,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2016/04/08 15:18   评论(0)   阅读(131)

0408

同时为某上家贩毒但各负责一段路程的是共犯吗?

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毒品,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2016/04/08 15:18   评论(0)   阅读(130)

0408

招聘几个马仔帮他们运毒的如何定罪?

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雇主,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2016/04/08 15:17   评论(0)   阅读(90)

0408

将自己制造的毒品出售的如何定罪?毒品数量会重复计算吗?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2016/04/08 15:16   评论(0)   阅读(170)

0408

不同种类的毒品是否需要折算?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2016/04/08 15:16   评论(0)   阅读(232)

0408

对不同种类的毒品如何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

1.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应当按照该毒品与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 2.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

2016/04/08 15:16   评论(0)   阅读(181)

0408

无法折算为海洛因的案件如何处理?

对于既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毒品,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法院判决书往往会以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少量毒品等来表述。

2016/04/08 15:12   评论(0)   阅读(149)

0408

麻古、摇头丸因已经出售而无法查实时怎样计算数量?

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

2016/04/08 15:10   评论(0)   阅读(132)

0408

在吸毒者身上查获的微量毒品如何定罪?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

2016/04/08 15:10   评论(0)   阅读(143)

0408

在吸毒者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较大的如何定罪?

首先,主要看其交待和其他相关证据。如既为了贩卖,也想自己吸食,有运输工具上抓获的,则应定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其次,如无法证明是为贩卖目的,且吸毒者坚称是为了自己用,数量不大者不定罪,数量达到《刑法》第347条规定标准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6/04/08 15:10   评论(0)   阅读(171)

0408

吸毒者将一部分用于吸食一部分用于贩卖怎样计算数量?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

2016/04/08 15:09   评论(0)   阅读(163)

0408

对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如何计算毒品数量?

1.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 2.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2016/04/08 15:09   评论(0)   阅读(156)

0406

又吸又贩者如何减少贩卖毒品的数量?

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2016/04/06 15:08   评论(0)   阅读(117)

0406

对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如何定性?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

2016/04/06 15:07   评论(0)   阅读(113)

0406

对毒品掺假稀释后如何计算毒品数量?

1.对于毒品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除外。 2.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2016/04/06 15:07   评论(0)   阅读(200)

0406

制毒的半成品、残渣等是否计算为毒品数量?

1.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 2.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3.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2016/04/06 15:07   评论(0)   阅读(218)

0406

毒品案件哪些人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哪些人可以侥幸免死?

1.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 2.同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016/04/06 15:06   评论(0)   阅读(161)

0406

量刑时,死刑与不判处死刑的原则界限是什么?

1.宽严相济。 2.区别对待。 3.罚当其罪。

2016/04/06 15:06   评论(0)   阅读(94)

0406

毒品数量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吗?

原则: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 1.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2.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3.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

2016/04/06 15:06   评论(0)   阅读(204)

0406

毒品案件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

2016/04/06 15:05   评论(0)   阅读(100)

0406

毒品数量应当判死缓的标准是什么?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

2016/04/06 15:05   评论(0)   阅读(134)

0406

毒品、毒资已经不存在的,如何认定死刑?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2016/04/06 15:04   评论(0)   阅读(147)

0406

对毒品掺杂的行为应当定制造毒品罪吗?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2016/04/06 15:03   评论(0)   阅读(405)

0406

制造数量巨大的毒品在不同阶段定罪量刑都一样吗?

1.已经制成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判处死刑。 2.已经制成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的,应当判处死刑。 3.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4.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2016/04/06 15:03   评论(0)   阅读(216)

0406

运输毒品罪重点打击哪类人群?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要注意重点打击如下群体: 1.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 2.接应、接货的毒品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

2016/04/06 15:03   评论(0)   阅读(112)

0406

运输毒品犯罪从重从严惩治的对象和情节有哪些?

运输毒品犯罪从重从严惩治的对象和情节包括: 1.运输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2.组织、指使、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 3.职业毒犯。 4.毒品再犯。 5.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 6.以运输毒品为业的。 7.多次运输毒品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2016/04/06 15:02   评论(0)   阅读(142)

0406

对穷困的边民、下岗工人为生活费而参与运输毒品的如何处理?

如果涉案人员系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在量刑标准的把握上,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和前述具有严重情节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有所区别...

2016/04/06 15:02   评论(0)   阅读(199)

0406

受雇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的如何处理?

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2016/04/06 15:01   评论(0)   阅读(199)

0406

运输毒品犯罪哪些人必须判处死刑?

1.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犯、毒品再犯。 3.武装掩护运输毒品的。 4.以运输毒品为业的。 5.多次运输毒品的。

2016/04/06 15:01   评论(0)   阅读(157)

0406

运输毒品数量超过死刑标准的是否必须判处死刑?

1.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 2.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3.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

2016/04/06 15:00   评论(0)   阅读(145)

0406

多人受雇为一人运输毒品数量均达到死刑标准的怎样处理?

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考虑如下因素: 1.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 2.各人具体犯罪情节。 3.各人具体犯罪程度。 4.各人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 5.各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 6.各人的社会危险性等。 7.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2016/04/06 15:00   评论(0)   阅读(160)

0406

如何掌握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责任区分问题?

第一,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确有证据...

2016/04/06 14:59   评论(0)   阅读(107)

0406

毒品案件共同犯罪数量达到死刑标准的何种情形下会被判处死刑?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会考虑如下几点差异: 第一,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有关。 第二,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 第三,是否判处死刑要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四,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第五,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

2016/04/06 14:58   评论(0)   阅读(178)

0406

毒品案件共同犯罪数量达到死刑标准但有人在逃的怎样掌握死刑平衡?

1.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 2.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 3.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

2016/04/06 14:57   评论(0)   阅读(162)

0406

数量达到死刑标准的毒品案件的买家与卖家都判处死刑吗?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在决定适用死刑时要注意如下因素: 1.各人贩毒数量。 2.各人贩毒次数。 3.各人贩毒销售的对象与范围。 4.各人犯罪的主动性方面的差异。 5.各人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 6.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 7.各人主观恶性。 8.各人的人身社会危险性。

2016/04/06 14:57   评论(0)   阅读(137)

0406

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交易数量达到死刑标准的怎样量刑?

1.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 2.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 3.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4.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家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

2016/04/06 14:56   评论(0)   阅读(155)

0406

与毒品犯罪关联的上下游案件怎样掌握量刑平衡?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尽量将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关联的上下游案件进行并案审理。 因客观原因造成分案处理的,办案时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处理结果,注重量刑平衡。

2016/04/06 14:56   评论(0)   阅读(290)

0406

毒品案件都应当作毒品含量鉴定吗?

1.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2.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

2016/04/06 14:56   评论(0)   阅读(156)

0406

贩卖、非法制造含量相对较低的麻古的死刑标准是多少?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毒品成分的混合型毒品,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亦有所不同。为体现罚当其罪,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甲基苯丙胺(冰毒)的2倍左右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毒品犯罪形势和涉案毒品含量等因素确定。

2016/04/06 14:55   评论(0)   阅读(189)

0406

贩卖、非法制造含量相对较低的K粉的死刑标准是多少?

如涉案毒品为氯胺酮(俗称“K粉”)的,在结合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涉案K粉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倍掌握。

2016/04/06 14:55   评论(0)   阅读(179)

0406

混合型毒品如何处理?

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 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 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 混合型毒品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

2016/04/06 14:55   评论(0)   阅读(235)

0406

制造、贩卖其他新型混合型毒品的如何掌握死刑标准?

第一,涉案毒品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一般不宜判处被告人死刑。 第二,如果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且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不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罚当其罪的,必要时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2016/04/06 14:54   评论(0)   阅读(145)

0406

毒品犯罪办理缓刑容易吗?

不容易。 理由如下: 1.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2.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及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2016/04/06 14:52   评论(0)   阅读(98)

0405

毒品犯罪分子的财物如何处理?

第一,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 第二,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经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如购毒款、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等,应当判决没收。

2016/04/05 14:52   评论(0)   阅读(137)

0405

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罚金刑如何适用?

原则:判处罚金刑时,应当结合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

2016/04/05 14:51   评论(0)   阅读(102)

0405

如何认定毒品再犯与累犯?

1.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

2016/04/05 14:50   评论(0)   阅读(101)

0405

对于累犯、毒品再犯如何处理?

判处原则: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下列情形下的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1.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 2.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 3.在缓刑、假释、暂罪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

2016/04/05 14:50   评论(0)   阅读(96)

0405

同时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在量刑时特别注意哪些方面?

1.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 2.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同一毒品犯罪前科情形。

2016/04/05 14:49   评论(0)   阅读(98)

0405

行为人向他人卖麻醉药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2016/04/05 14:49   评论(0)   阅读(165)

0405

行为人为帮助他人治疗而出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如何处理?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6/04/05 14:49   评论(0)   阅读(176)

0405

利用“特情引诱”破获的毒品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原则?

1.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 2.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

2016/04/05 11:24   评论(0)   阅读(265)

0405

供出毒品案件同案犯的哪些信息才是立功?

同案犯的下列信息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供述的范围,不视为是立功: 1.同案犯姓名。 2.住址。 3.体貌特征。 4.联络方式。

2016/04/05 11:23   评论(0)   阅读(132)

0405

提供了同案犯部分线索帮助抓获是立功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供述了同案犯的部分信息或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2016/04/05 11:19   评论(0)   阅读(138)

0405

毒品犯罪分子的哪些行为可以视为立功?

1.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 2.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 3.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

2016/04/05 11:19   评论(0)   阅读(135)

0405

立功以供述同案犯人数为标准吗?

不是。 司法机关掌握的认定立功的原则是:立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 第一,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等,由于掌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往往能协助抓捕同案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应当主要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要充分注意...

2016/04/05 11:18   评论(0)   阅读(398)

0405

哪些情形下不能认定为被告人立功?

第一,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第二,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虽可认定被告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幅度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 第三,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犯罪信息,如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通过...

2016/04/05 11:18   评论(0)   阅读(105)

0405

如何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

2016/04/05 11:17   评论(0)   阅读(147)

0405

如何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

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一是特别加以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该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

2016/04/05 11:17   评论(0)   阅读(139)

0405

毒品案件讯问嫌疑人、被告人时是否必须同步录音或录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重申,侦查人员对...

2016/04/05 11:16   评论(0)   阅读(177)

0405

被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外出旅游?

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016/04/05 11:16   评论(0)   阅读(177)

0405

毒品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可以查询吗?

可以查询。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1.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2.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

2016/04/05 11:15   评论(0)   阅读(314)

0405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保障律师哪些毒品案件执业权利?

1.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不受侵犯。办案机关应当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通信权等各项执业权利。 2.同一名律师不得担任或者先后担任同一宗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不得参与对同一宗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

2016/04/05 10:39   评论(0)   阅读(92)

0405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对律师办理毒品案件会见、备案作了哪些规定?

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委托后,应当将有关委托手续在3日内告知办案机关,并提供2个联系方式(包括手机、电子邮箱),用于接收办案机关告知的事项。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律师应当同时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2016/04/05 10:39   评论(0)   阅读(241)

0405

广州市公安机关在毒品案件侦查阶段如何与律师保持联系?

1.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律师。审判阶段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和送达律师。办案机关通过律师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短信或者函件告知。 2.侦查期间,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

2016/04/05 10:38   评论(0)   阅读(195)

0405

广州市公安机关对毒品案件律师会见是如何规定的?

1.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时间和次数。 2.会见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不得录音,看守所可以视频监控。看守所应当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律师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 3.犯罪嫌疑人被拘传、传唤或者自首、被群众扭送至办案机关,在办案机关讯问尚未结束前,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4.看守所应当依...

2016/04/05 10:38   评论(0)   阅读(303)

0405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对毒品案件辩护律师通信是如何规定的?

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律师通信。受委托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法院许可,也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向律师提供该看守所的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互通的信件,应当在10日内传递。 2.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执业律师事务所的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或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1张印有执业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的本人名片...

2016/04/05 10:26   评论(0)   阅读(146)

0405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对律师核实证据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2016/04/05 10:25   评论(0)   阅读(151)

0405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何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2)律师会见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①解释、说明与案件有关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②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解释、说明...

2016/04/05 10:25   评论(0)   阅读(168)

0405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何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016/04/05 10:23   评论(0)   阅读(127)

0405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对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何规定?

1.一审律师在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期限届满前要求会见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予以安排;在判决生效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前终审辩护律师为征求罪犯是否对终审判决申诉或者律师辩护服务意见而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一次。律师需向看守所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由看守所征求罪犯意见。如果罪犯同意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如果不同意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 2.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2016/04/05 10:23   评论(0)   阅读(197)

0402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对律师阅卷有何规定?

1.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得随意限制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同案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扫描或者拍照等方式将案卷材料转化为电子文档资料,替代原始案卷材料供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律师需要查阅原始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提...

2016/04/02 10:22   评论(0)   阅读(163)

0402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对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有何规定?

1.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并说明申请理由。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2016/04/02 10:21   评论(0)   阅读(161)

0402

广州市公检法机关对律师言论自由有何规定?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泄露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违法的言论除外。

2016/04/02 10:21   评论(0)   阅读(157)

0402

辩护律师在毒品案件中的权利与优势

1.查阅、复制权。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涉毒案件的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2.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同正在看完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3.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正在看完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办案机关必须保证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自由,并确...

2016/04/02 10:20   评论(0)   阅读(111)

0402

辩护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工作重点

1.根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如果涉及保密范围的材料,应当依照《保密法》处理,注意密级,注意使用保密介质,千万要注意使用范围。 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2.辩护律师有权向经办法官提出律师意见。 经办法官在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

2016/04/02 10:19   评论(0)   阅读(64)

0402

庭审纪律与要求

一、参加庭审(包括旁听)须遵守如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二、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

2016/04/02 10:18   评论(0)   阅读(260)

关于律所,广东毒品案件首席大律师,

关于律所-广东毒品案件首席大律师

关于律所,广东毒品案件首席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