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解读

如何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

        2014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一是特别加以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针对律师反映的提出申请后得不到答复的问题,该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三是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该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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