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庭审(包括旁听)须遵守如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7.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