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属委托后,应当将有关委托手续在3日内告知办案机关,并提供2个联系方式(包括手机、电子邮箱),用于接收办案机关告知的事项。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律师应当同时附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
3.律师提交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应当是原件,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注明“经核对,该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4.律师携1名实习人员办案,应一并提交该实习人员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提交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上应当注明“经核对,该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5.办案机关应当将受理律师告知手续的具体部门、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告知广州市司法局或者广州市律师协会;办案机关核对律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无误的,予以登记并将相关材料附卷,当场出具律师委托手续材料收讫凭证。
6.办案机关应当告知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场所和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