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律师在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期限届满前要求会见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予以安排;在判决生效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前终审辩护律师为征求罪犯是否对终审判决申诉或者律师辩护服务意见而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一次。律师需向看守所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由看守所征求罪犯意见。如果罪犯同意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如果不同意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
2.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时,办案机关不派员在场。
1.一审律师在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期限届满前要求会见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予以安排;在判决生效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前终审辩护律师为征求罪犯是否对终审判决申诉或者律师辩护服务意见而要求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一次。律师需向看守所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由看守所征求罪犯意见。如果罪犯同意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如果不同意会见的,看守所不予安排。
2.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时,办案机关不派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