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解读

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数量大”的标准是什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律师团队,广东毒品案件首席大律师,

律师团队-广东毒品案件首席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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