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毒品案件统一量刑标准,当前我国法院被告毒品案件量刑四原则。
1.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首要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要根据毒品案件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最后应当判处的刑罚。
2. 罪责刑相适应。《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刑事案件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对于毒品案件来讲,量刑既要考虑毒品案件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在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中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把惩处毒品犯罪与预防毒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有机结合起来。
3.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毒品案件,在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结合国家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要结合毒品犯罪活动的社会形势和严峻程度予以综合评估。毒品案件在量刑时,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不能因为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而一味严惩,也不能为了满足社会效果而过于纵容,任何偏颇都违背了刑事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刑罚手段的目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