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走私制毒物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预备)立案追诉。
实施走私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 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二) 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三) 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四)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五) 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六) 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的;
(七) 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明知他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