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涉毒的规定还生效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规定现在已经失效。

        理由: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立法权,但上述规定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布日期:1997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日)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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