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并说明申请理由。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收集、调取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
3.律师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与委托案件有关的情况。律师依法应当亲自实施调查取证工作的,不得委托他人或者调查机构代为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