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律师。审判阶段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和送达律师。办案机关通过律师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短信或者函件告知。
2.侦查期间,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告知接受委托的律师。
1.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同意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律师。审判阶段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和送达律师。办案机关通过律师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短信或者函件告知。
2.侦查期间,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告知接受委托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