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律师通信。受委托的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法院许可,也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向律师提供该看守所的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互通的信件,应当在10日内传递。
2.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执业律师事务所的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或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1张印有执业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的本人名片。
3. 看守所应当对信件进行安全检查。经审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信件,应当暂扣或者在10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可以了解下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害;
(7)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的情况,不得将信件交由他人查阅、复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