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政策解读

广州市公安机关对毒品案件律师会见是如何规定的?

        1.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时间和次数。

        2.会见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不得录音,看守所可以视频监控。看守所应当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律师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

        3.犯罪嫌疑人被拘传、传唤或者自首、被群众扭送至办案机关,在办案机关讯问尚未结束前,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4.看守所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物品存放柜,用于存放前来会见的律师携带的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便携式(含笔记本、平板)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和物品。

        5.在具备条件的看守所,可在律师会见室安装电脑及打印机设备,供律师会见时使用。

        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及其他违反看守所规定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员(包括其他未接受委托的律师)参加会见。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7.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或者提供使用通讯工具的,看守所可以收缴传递物品、暂扣通讯工具。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以外的其他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不得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与原辩护人已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人要求会见时应当出示解除证明材料,并提供复印件。

        9.经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录音、录像、拍照。

律师团队,广东毒品案件首席大律师,

律师团队-广东毒品案件首席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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