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
2.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3.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1.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
2.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3.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毒品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毒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