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阅、复制权。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涉毒案件的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2.会见权。辩护律师可以同正在看完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3.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正在看完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办案机关必须保证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自由,并确保在一定的时间内发出或送达。
4.移送材料申请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审理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5.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6.调取证据申请权。对于辩护律师无法收集的证据,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7.辩护权。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根据毒品案件的事实、证据,发表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意见不被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