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如果涉及保密范围的材料,应当依照《保密法》处理,注意密级,注意使用保密介质,千万要注意使用范围。
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2.辩护律师有权向经办法官提出律师意见。
经办法官在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
3.辩护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陈述意见时全程记录。
经办法官在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一般情况下,此过程都是在具备全程录音、录像条件的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