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