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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施暴,妻子离婚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1998年2月,原告陆某从四川来上海打工, 2000年8月,经人介绍与被告陈某(上海人)相识,双方于2001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2日生一女。
      婚后,原告夫妻与被告父母一同居住生活,因生活习惯及性格的差异,婆婆也看不起这位外来妹,婆媳关系紧张。女儿出生后,被告逐渐暴露出生活上的不良恶习,加之婆婆的挑唆,双方经常争吵,近年来,被告常常在酒醉后,对原告施加暴力,因孩子年幼,原告总是忍气吞声,默默承受着被告一次次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2008年2月,原告向本律师救助,本律师耐心的解答了陆某的法律咨询,当陆某表示希望能与被告离婚的前提下,本律师告诉她,目前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收集被告实施家暴的证据。在律师的指导下,2010年7月,原告终于获得了婚姻的自由。
争议焦点:
      一、被告实施家暴的行为,能否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就判决离婚?二、原告能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陈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陈某抚育费600元,至陈某18周岁止。
      三、离婚后,坐落在宝山区淞南五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陆某所有,原告陆某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30万元,被告自行解决其居住问题。
      四、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律师点评:
      最初,在我接受陆某的咨询时,对她的遭遇非常同情,我实在无法理解,一个女人为了孩子,居然能够长期忍受丈夫的暴力,却不知道反抗。我问她,这些年,在遭受丈夫家暴后,有没有采取一些维权方法?比如报警、找居委会出面调解?有没有去医院就诊?她都只是摇头,我指导她,下一步,如果丈夫再对她实施家暴,每次都必须报警,如果身上有瘀血什么的,一定要去医院救诊。一年后,因不堪忍受被告的暴力,原告再次找到我,坚决表示要离婚。在这一年间,被告累计动手打了原告五次。于是,我帮陆某代书了起诉状,法院正式受理后,我向承办法官申请了调查令,向陆某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陆某的五次报警记录。庭审中,我严厉指责了被告实施家暴的侵权行为,这些年,原告已经给了被告很多机会,在原告报警后,被告仍然拒不悔改,一年内累计实施五次家暴,行为极为恶劣,给陆某及孩子造成伤害无法弥补,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作为过错方,依法应当向陆某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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