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是重罪!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刑法》相关条文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都一再重申一个基本判断:毒品案件是重罪!
针对上世纪八十年代毒品犯罪活动猖獗的严峻社会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决定,对毒品犯罪予以严惩。
《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357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同时,《刑法》第357条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视为毒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012]26号 2012年5月16日)第一条再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适用量刑情节时,明确规定:(1)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2)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3)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1997年6月17日颁布)规定,(1)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坚决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依法办案,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漏捕、漏诉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要及时追捕、追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要及时抗诉;(2)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毒品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本着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精神,对有证据证明有毒品犯罪事实的即应批准逮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批准逮捕,坚决防止在批捕环节出现打击不力。(3)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提起公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