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2个月宣判。情况复杂或严重犯罪者会被关押更长时间。
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审理期限(不包括案卷在检法机关往返转送时间):
①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③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④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⑤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⑥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⑦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毒品案件的宣判时间一般在3个月以后。如涉及到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则宣判时间至少在开庭8个月以后才能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