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如何办理取保候审是家属关心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颁布)的规定,在毒品案件中,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同意取保候审后,保证的方式有两种: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两者不得同时使用。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般都是一千元。
保证金一般都是家属直接到指定银行的专门帐户缴纳现金,家属将缴付凭证交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缴付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如果没有违反规定则应当退还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原创作者:《广东毒品案件首席大律师》网站